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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流程

(一)提出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信用主体, 可向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下载并填写《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修复决定书》。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受理申请。 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整改情况的核查,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并填写《信用修复决定书》,加盖单位公章。信用主体将《信用修复申请表》和《信用修复决定书》报送至市政府信用办。

(三)信用修复。 市政府信用办对信用主体提供的材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本级信用平台数据处理,完成修复。同时将材料报送至省信用信息中心。省信用信息中心对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及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同意信用修复的决定书进行复审,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撤销相关信息在“信用伊川”、“信用中国”网站的公示。

附注:信用修复条件

按照《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1171号),对严重失信行为不予信用修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文件,严重失信行为包括:

(1)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2)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3)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4)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材料清单及说明

序号 材料名称 描述 操作
材料一 信用修复承诺书 每条行政处罚申请修复时均须单独出具《信用修复承诺书》,且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不可使用名章。 模板下载
材料二 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复印件
加盖公章
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 — —
材料三 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主要包括缴交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处罚类型为警告的可提供已整改说明 — —
材料四 由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 — — 模板下载
材料五 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需参加信用主管部门或授权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题培训且取得证明材料 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
材料六 信用报告 — — 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

唐山市信用修复案例.pdf 我要修复